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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冯娜,女,1980年出生!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强与冯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任强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冯娜,女,1980年7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00723****,住海州区学院路18-18号楼3单元802室。执行案号:(2024)苏0723执1118号执行标的金额:1167100元及利息悬赏金额:2000元悬赏期限:2024年9月26日零时起至2025年9月25日24时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娜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并予以实际控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将悬赏金2000元(如能执行到位或部分执行到位,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10%支付赏金,同一线索仅限第一举报人)支付给举报人。举报电话:0518-88997872联系人:孙法官本院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相关情况严格保密。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生与被执行人何友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何友龙未履行本院(2024)甘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王海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使申请执行人利益得到及时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何友龙实施悬赏执行。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何友龙,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0606****,住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钱墩行政村大份村。执行依据: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24)甘06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8862元。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何友龙藏匿住所、行踪线索并能使本院对被执行人何友龙实施有效控制的,对举报人按500元现金奖励;对提供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给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的奖励。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举报电话:0935-2118256
10月4日 上午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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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牵绳遛狗,仍致路人惊吓受伤,被判赔19万!

牵了狗绳,也给狗打了疫苗,在狗惊吓路人致他人受伤后,宠物主人需要担责吗?5月18日,南都记者从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获悉,上海一女子出门遛狗散步时,由于牵引绳较长,狗先行步入马路时,另一驾驶电瓶车路过的女子被突然窜出的狗惊吓到,从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受伤女子将遛狗女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遛狗女子赔付受伤女子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9万元。一天,高女士为爱犬佩戴好牵引绳后,出门遛狗散步。由于绳子长度较长,爱犬和高女士之间有一小段距离。犬只先行步入马路的时候,恰逢沈女士驾驶电瓶车路过。沈女士被马路上突然窜出的犬只惊吓到,从电瓶车上摔倒,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及关节脱位。经公安机关认定,沈女士摔倒受伤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后经鉴定,沈女士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相应的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沈女士认为,其以正常速度驾驶电瓶车,因被犬只惊吓而受伤,所产生的损失,理应由犬只饲养人高女士承担。但高女士认为,她已为爱犬佩戴了牵引绳,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同意赔偿。于是沈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高女士赔付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事发时,被告所持的牵引绳较长,犬只与被告之间存在较大的间距,导致犬只先行进入道路。而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时,突然察觉犬只而紧急制动,导致摔倒。沈女士的受伤与高女士爱犬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女士又未能举证证明沈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对沈女士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高女士赔偿原告沈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代理费共计19万余元。判后,沈女士和高女士均未提出上诉,高女士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明明按照要求牵了狗绳,为什么还要赔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文俊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动物致害类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动物加害行为、产生了损害结果、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可以看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并非本案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就饲养宠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而言,并不局限于宠物与他人发生直接接触的伤害行为,也包括宠物在活动过程中导致他人惊吓或恐慌,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特定条件下,宠物“无接触式伤害”同样可能构成侵权,饲养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南都记者
10月4日 上午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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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大判决:公安不得对教师体罚学生作出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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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 上午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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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无罪“暖心判决”刷爆朋友圈背后: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曾抗诉,发回重审后撤诉

近日,一份四年前的涉酒后驾驶摩托车的醉驾无罪判决书在网上流传,判决中法官大篇幅的说理内容,被网友称为“最让人感动的判决文书”。有网友评论,其中论述精彩、学养深厚,可谓金句频出,让人心为之一暖、为之一振。审理此案的法官叫万选才。公开资料显示,万选才现任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院长。审理上述案件时,他担任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5月16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万选才,他因在外培训,婉拒采访。不过,对于网传该案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后提出抗诉的情况,万选才2022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人民司法》杂志上发表的《对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不能简单定罪》一文中进行披露:当年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对于为何要做无罪判决,万选才撰文写道,在法律效果方面,刑法第十三条“但书”部分,解决的就是那些简单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出罪问题,本案的裁判依据就在于此。他还写道: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尽可能地多一些宽容。案情回顾:50多岁佛山务工者因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控危险驾驶罪该案2020年由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是湖南人何某民,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在佛山务工,案发时已经50多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0年5月28日,何某民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何某民无摩托车驾驶资格。同时,他的血液中被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2mg/100ml。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何某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何某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包括查获经过;何某民的供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14日,何某民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2020年6月28日,何某民因本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醉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区分局处以罚款12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经开庭审理,何某民对指控无异议。但何某民称,自己二十来岁已在老家学会驾驶摩托车,因老家是山区,大家都没有考领驾驶证的习惯,于是自己也没考;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一审判决无罪:“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2020年12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照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等相关规定,判决何某民无罪。对于是否有罪,法院审理认为,对本案被告人是否作有罪判决,得充分考量几个因素。一是刑法观念上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目前,危险驾驶罪已取代盗窃罪,成为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二是司法实务上的。立法之所以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醉驾对公共安全法益构成潜在威胁,属于危险犯。对于醉驾这种抽象的危险,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三是法律衔接上的。处理违法行为,需区分轻重,差别对待。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提醒、教育、诫勉即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在该判决中,还前瞻性地“纠正”醉驾一律入刑的错误观念,以案释法阐述司法的谦抑性。一审判决书这样写道:醉驾的危险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下仅写酒精含量数)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推定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并由此推定有社会危险。法律推定为醉,不等于真醉……醉驾的潜在危险大小,取决于醉酒的程度、机动车的种类、行车的速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点等。本案被告人酒精含量99.2,自工作厂区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查,总路程约三公里,时间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难以认定其有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人的本次摩托车驾驶有任何异常,更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可判定,被告人未达足以影响其驾驶能力的醉酒状态,其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未达需动用刑罚来规制和惩处的程度。该案判决书判决书还指出,本案被告人虽然没有摩托车驾驶资格,但自称二十来岁就已在老家学会驾驶。2009年被告人考取C1汽车驾照,现已有十余年的汽车驾驶经验,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无证驾驶,只是“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对本案被告人不做有罪追究,不但不违反罪刑法定,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前述判决书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解决的是入罪限制,即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判决书还说,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处罚,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有一个限度,这就是“宽不至于鼓励犯罪,严不至于让人同情”。本案被告人因准驾车型不符,被吊销C1汽车驾驶证后,家庭作坊的送货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如果对被告人再做有罪追究,还会留下犯罪记录,进而影响其工作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这难免会让人对其产生同情。对此案不做犯罪追究,也不会出现鼓励醉驾的情况。基于此,判决书认为,刑法对醉驾的打击应区分汽车和摩托车,将打击的重点放在那些有现实危险,即真正醉酒导致行为失控或者出现交通事故的醉驾上来,对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本案被告人,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万选才在上述撰文中披露,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但在是否应认定被告人有罪问题上,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产生分歧。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佛山中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后,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专家: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闪耀人性光辉的判决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永生高度赞赏。他将判决转发到自己朋友圈,称“这是一份有温情、有理论深度,闪耀着人性光辉的判决。”陈永生看来,这是一份实现法、理、情有机结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优秀判决,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果。他介绍,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在规定了危害国家主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等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外,有一“但书”部分,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法官机械地按照刑法分则的标准来定罪,而没有考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但书”规定,忽略了出罪功能。从上述个案来说,陈永生认为,单纯从法律上看,法官可以作出有罪判决,但没有顾及常情、常理,“这样的一份饱含温度的无罪更加难能可贵,体现出法官具有很高的法律素养和充分的人文关怀。”对于这份判决,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公益法律中心执行主任李恩泽也非常关注,他表示,一个不公正的判决,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一个公正且有温度的判决,对整个社会充满益处。“我觉得这个判决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不仅对于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对广大的执法人员也起了很好的示范。这种判决多了,有利于维护整个国家的良好形象,加强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陈永生说。转自: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10月3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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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副厅长被查!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10月3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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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出轨赔偿对方100万”有效吗?最高法给出了明确意见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10月3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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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是否有效?

2023年4月14日,朱某与郝某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如果男方在女方引产之日起半年内,向女方提出离婚,则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5万元。”2023年4月18日,朱某在医院做引产手术。
10月3日 上午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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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规,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机关委托他人建设、运行、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存储、加工政务数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明确受托方的网络数据处理权限、保护责任等,监督受托方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十六条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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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客行李箱塞满180多万美元入境,被海关现场查获!

9月30日下午,“海关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我要求得不多,就是钱多入境请申报》。文中称,近日,广州海关在广州白云机场口岸旅检渠道查获一名旅客违规携带超量货币进境,现场查获180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超1260万元。广州海关所属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关员在对一架进境航班进行监管时,发现一名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的旅客携带的行李过机图像异常,图像显示行李内有大量成捆的长方形纸片状物品,疑似货币。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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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儿童增至17名!余华英拐卖儿童案,有新进展→

余华英拐卖儿童案有最新进展。9月30日,记者从律师王文广处获悉,余华英拐卖妇女、儿童罪一案将于10月11日上午10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余华英因拐卖儿童被贵阳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余华英上诉后,贵州省高级法院于2024年1月8日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王文广律师告诉记者,该案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已追诉,追诉的理由是余华英涉嫌拐卖其他6名儿童,被拐儿童数量也由原先的11名增加至17名。这些被拐儿童中,就包括被余华英拐卖26年的女孩杨妞花。据媒体此前报道,1995年,5岁的杨妞花在贵州贵阳被邻居余华英拐走,以2500元的价格拐卖至河北邯郸一个村子里,给一户聋哑人家做女儿。2012年,杨妞花决定踏上寻亲之路,她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忙发布寻亲信息,2013年采血入DNA库,但始终未能等来比对结果。2021年4月17日,杨妞花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寻亲视频寻求全国网友的帮助。杨妞花的寻亲视频被不少媒体及网友转发扩散。同年5月,杨妞花的寻亲视频被家人看到,并通过DNA比对,找到了自己的姐姐。但令杨妞花没想到的是,其父母早在自己被拐的三年内因寻亲无果先后去世。2022年6月,杨妞花前往她当年被拐的事发地贵阳市南明区,并向当地警方报了案。24天后,贵阳市南明区警方成功将人贩子余华英抓获。贵阳市南明区检察院以“拐卖儿童罪”对余华英提起公诉,杨妞花向其提出了790万元的民事赔偿。2023年9月1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经审理查明:余华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伙同龚某良(已故),在贵州省、重庆市等地共拐卖儿童11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华英当庭表示上诉。2023年11月28日,此案二审开庭,庭审后,检察机关以经公安机关初查又发现上诉人余华英在云南省还涉嫌拐卖儿童的其他犯罪事实,有漏罪没有处理,为全面、准确、有力打击犯罪,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上诉权,建议将本案发回重审。2024年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法院认为,原判遗漏原审被告人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上诉人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9月30日下午,王文广律师告诉记者,在一审、二审中检方认定余华英拐卖儿童的数量是11名,该案发回重审后,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调查,在原有11名被拐儿童基础上,又发现了拐卖其他6名儿童的犯罪事实,其中有2名被拐儿童是与其丈夫王加文共同拐卖的。据悉,王加文曾在被打击处理期间脱逃,直至2023年被抓。2024年9月19日,余华英丈夫王加文涉嫌脱逃罪、拐卖儿童罪一案在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未当庭宣判。王文广律师(右二)和杨妞花(右三)拐卖儿童数量的增加会对此前判决结果产生变化吗?对此,王文广告诉记者:“法院判决的‘死刑’量刑已经是最高刑期了,判决结果应该是不会有所变化的,但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决。”此外,王文广表示,“余华英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的最终目的不仅仅是在个案中让人贩子余华英受到严惩,更多的是希望通过这些热点案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被拐家庭和被拐群体,让更多被拐家庭看到寻亲希望,也让更多被拐群体能够站出来主动寻亲,早日天下无拐。来源:大河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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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造谣“西安下雪”被行政拘留,为何引发讨论?律师分析解读

9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发布警情通报,33岁的网民刘某为博取网络流量,在互联网散布“西安下雪”的虚假视频,扰乱公众视听,造成恶劣影响,公安局依法对刘某处行政拘留。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近期还有一些网络谣言被处理的案件也引发了广泛探讨。例如,7月27日,周某在某App上散布有关衡阳摩天轮相关的相似五张拼接不实图片,并配文“咱也是第一批坐上的人”,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9月18日,陈某地震后发布高层楼房疑似开裂的视频,后经现场核实,该房屋中间裂缝为伸缩缝,陈某因网络谣言被肥东县公安局依法拘留5日。有网友表示不解,使用网络时,吹牛“玩梗”或者误解了某些现象进行发布,是否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网传消息截图针对上述案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袁裕来律师、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进行了分析和解答。“吹牛”和造谣之间到底有啥区别?张柄尧律师表示,“吹牛”如果逾越边界,则可能构成违法。具体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吹牛”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依据第25条,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另外,也有依据第26条的寻衅滋事条款。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张柄尧律师解释,依据寻衅滋事条款的原因,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现实中,部分公安机关对符合该情形,但程度又达不到犯罪的,则以寻衅滋事施以治安处罚。赵良善律师表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要认定行为人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需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在客观方面,行为人散布了谣言;二是在危害后果方面,行为人散布谣言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三是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存在故意。“公共秩序”这一抽象的概念,该如何理解?赵良善律师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规定的“公共秩序”应该解释为“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其核心规范领域为现实的公共场所秩序。但鉴于当下处于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对“公共秩序”进行扩张解释,将“网络空间秩序”也纳入其中。赵良善律师指出,梳理相关案例不难发现,警方近乎都依据以下构成要件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人主观为了私利(流量)、博取眼球,实施了散布虚假信息行为,结果造成了大量转发、相对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但‘吹牛’和造谣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首先,二者在主观目的上有所不同。‘吹牛’意在炫耀、夸大自己能力,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造谣旨在满足私利,被经济利益所蛊惑,并扰乱了社会秩序;其次,从危害性上来讲,‘吹牛’无公共危害,更不会扰乱公共秩序,而造谣具有一定危害性,会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现实社会秩序的混乱。”赵良善律师强调,“吹牛”未必违法、未必构成造谣,但如果“吹牛”是为了私利(流量),造成了大量转发,且扰乱了网络空间秩序,那么“吹牛”就变了味,就异化为了造谣。“吹牛”一旦上升为造谣,则属违法,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资料配图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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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超市内持刀伤人致3死,"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

10月1日凌晨,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松江公安分局获悉,2024年9月30日21时47分,松江公安分局接报警称,松汇中路某超市内有一男子持刀伤人。接报后,民警迅速到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男,37岁)被当场抓获,18名受伤人员马上送医救治,其中3名伤者抢救无效死亡,其余伤者无生命危险。据初步侦查,林某某因个人经济纠纷,来沪泄愤实施上述行为。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官方微博来源|澎湃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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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内鬼”被查!

国庆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副部级干部李刚被查。9月30日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李刚,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四川大邑人,1982年12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中央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李刚曾长期在四川省工作,曾任巴中市委书记,自贡市委书记,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党组书记,四川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等职务。2021年,李刚出任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23年底,李刚进京履新,后于2024年1月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组长身份正式公开亮相。随着李刚此番落马,今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方公开通报接受调查审查的中管干部已升至44人,接近2023年全年总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45人)。1982.12—1990.05
10月2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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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近日,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刺激,上证深指都在快速攀升,一扫前几年的颓势。只要“买入坐等赚钱”的思潮席卷了大江南边,小到街头巷尾,大到外资机构,人人皆洋溢着笑容,谈论着这波“牛市”。涨势喜人固然令人欣喜,理财获得收益,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也要考虑到股市的风险,有涨就会有跌,理性入市,投资需谨慎。2023年,北京高院一则判例,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法院认定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请看案例(为保证当事人隐私,判决书原告被告均为化名)裁判要旨周伯通与瑛姑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周伯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瑛姑,并未经瑛姑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瑛姑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瑛姑的平等支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10月1日 下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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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肇事后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自行离开的,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鲁法行谈李某诉黑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肇事后虽将伤者送至医院,但未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自行离开的,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词
10月1日 下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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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时如何查询对方财产?记住这6个步骤!

钱借出去了,要不回来,起诉他人时,怎么才能查询对方有多少资产?相信很多债权人都为此头疼过。一般情况下,银行也不会透露客户的私人信息,那该怎么办呢?这时,我们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在保全对方财产的同时,申请查询对方财产。法院将对方的身份号一搜,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全出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都会受理。只有当民事官司涉及财产给付时,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比如具有财产争议的离婚官司,欠钱不还、拖欠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官司等等。起诉方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之前,应尽可能摸清对方财产状况,如有无房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等等,防止被告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步骤如下→1.提出申请诉前、诉中、仲裁前、仲裁过程中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均可以申请。2.提交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通过相关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可以提供具体财产线索,法院也会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具体财产线索指的是被执行人:银行(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产(地址和权利人名称以及产权证号);车辆(车主姓名和车牌号);证券(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股权(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其他财产(需提供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3.提供担保诉前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申请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诉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若无法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关于担保数额,若申请保全被告多少财产,即需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具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法院实际要求而定。4.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开始执行;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保全执行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执行机构则会根据被保全的财产类型,要求银行保险金融、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6.解除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其他情形。有一点要特别注意,申请人若未及时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以上就是有关如何查询对方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10月1日 下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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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诸原股东应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基
10月1日 下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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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被查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10月1日 下午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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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款项错汇至被执行人账户,案外人能否请求法院返还?

随着网络的兴起和个人终端电子设备的普及,转账、汇款日益便捷,我们在享受科技和时代发展便利的同时,也常发生一些困扰。尤其是支付交易频繁、客户往来较多的企业,错误汇款行为时有发生,此时,汇款人与收款人之间会因缺乏债权清偿基础而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可以主张收款人将错误汇出的款项返还,但是,如果案外人不小心汇入的账户是被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账户时,案外人能否向执行法院请求返还?近日,北京一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外人异议案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图源网络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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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杨某乙诉杨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以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图源网络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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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法院不予立案

法律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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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知妻子报警内容,还要申请公开妻子拨打110报警记录,不符合立法目的,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蔡孝敏诉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2019)最高法行申6806号】♢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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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纪委监委李诚臣,被查!

据安徽省纪委监委网站9月29日消息,安徽省纪委监委原二级巡视员、第七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李诚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安徽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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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副局长被查!

2021年,任钦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港区分局局长。分管治安警察支队、交通警察支队、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出入境管理支队,主持港区分局工作,联系钦州海关缉私分局、钦州东站派出所。
9月30日 下午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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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省纪委常委、监委委员被查!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9月28日消息:黑龙江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卢丙海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29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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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为"创收",让被告人多交罚金重罪轻判,被判滥用职权罪!

来源:秋sir觉得刑审理法院: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案号:(2023)鄂1087刑初38号裁判日期:2023年6月28日案由:滥用职权罪1简要案情被告人何某2007年1月至2011年10月任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院长。2006年8月,湖北省公安厅将孝感***服饰有限公司非法经营案(即邱某1等人非法经营案)指定荆州市公安局办理。2008年上半年,沙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沙市区法院)为筹集资金修建新办公楼,时任院长何某安排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杨某和刑一庭庭长罗某云通过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联系办理可以没收赃款和罚金多的案件来达到创收的目的,经荆州市政法委协调并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邱某1等人非法经营案起诉至沙市区法院并明确由罗某云担任审判长,王斌为主审法官。2008年10月6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对邱某1等8名被告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按集团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向沙市区法院提起公诉,案件起诉至沙市区法院后,被告人邱某1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委托他人邀请何某到孝感天紫湖山庄游玩,之后一双休日何某等人驾车到天紫湖山庄游玩,并接受宴请、住宿及泡温泉等活动。当晚何某睡觉时发现床头有装有二万元现金的信封,第二天早餐时将二万元退给了汪少鹏,返程时接受汪少鹏赠送价值0.6万元“五粮液”白酒一箱。此后不久,杨某到何某办公室汇报邱某1家属提出多交钱,能否给邱某1判缓刑的意见,何某安排杨某向荆州市政法委汇报协调,时任荆州市政法委员会常务副书记罗某喜表示多交钱,可以从轻处理,等邱某1家属交钱后再集体研究。2008年11月底,邱某1家属以暂扣款的名义将1000万元交到沙市区法院的账户上,何某报请荆州市政法委召开协调会,后荆州市政法委召集市公、检、法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会上因荆州市公安局反对判处缓刑,故协调会意见不对邱某1判处缓刑,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2月5日,何某根据协调会的意见,主持沙市区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对邱某1等人不认定为集团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300万元,其他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判决。2008年11月5日,沙市区看守所给沙市区法院“关于在押人员邱某1的病情报告”要求将邱某1送沙市一医入院治疗,不宜继续在看守所关押的意见,2008年12月12日,沙市区法院司法技术科安排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邱某1的健康状况进行鉴定,2008年12月15日,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法医学分析意见书结论为:1.在押人员邱某1患肺心病、骨关节病及肛周脓肿并痿管形成;2.建议变更强制措施,进入社会医院检查治疗。2008年12月20日,沙市区看守所再次向沙市区法院提交“关于在押人员邱某1的病情报告”,提出2008年12月19日下午三点,邱某1再次突发心前区剧烈疼痛伴昏厥,并送市一医心血管科就诊,医生建议立即住院,并建议沙市区法院为邱某1变更强制措施,何某及杨某考虑到罗某喜曾有邱某1不判缓刑,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也可以的指示。在未认真审查邱某1真实病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12月29日沙市区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邱某1暂予监外执行,同日邱某1被释放。2009年2月6日,沙市区法院裁定冻结邱某1的女儿邱某2名义在银行存款63.045466万元及利息(该款为邱某2001年在澳洲留学的保证金)。2009年8月10日湖北省政法委给荆州市政法委转办通知书,将邱某2要求解冻63万余元的信访件转交给荆州处理,2009年9月3日由荆州市政法委副书记徐某华主持召开邱某1女儿邱某2要求退还出国保证金的协调会议,会议决定,邱某2出国保证金依法予以退还。2009年9月16日,沙市区法院裁定对该款予以解除冻结。邱某1刑事判决生效后,对邱某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板井村蔬菜研究中心园内东圃场河畔家园3号楼3-1101号商品房一套和刘某2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别墅××期××号××号××楼,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号楼××层××单元××商品房××,共计三套房产予以追缴。2009年9月28日沙市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作出结论,三处房产总价值14442149元。2009年10月22日,沙市区法院向荆州市政法委报送“关于处理邱某1、刘某2涉案赃物(北京3套房屋)的请示”,提出以上3套房屋如按拍卖程序,清场难度大,且需北京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法院协助,建议采取变卖的方式,以协商价1000万元处理。同年12月22日,罗某喜签字同意,此前12月17日,沙市区法院作出裁定,对以上三套房产予以解除查封。2021年11月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对邱某1案进行再审。2022年3月28日,沙市区法院作出(2021)鄂1002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对邱某1、刘某2等8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邱某1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万元,刘某2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万元。2控方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3辩方意见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何某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犯、自首、积极退赃、初犯、自愿认罪认罚;3.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免于刑事处罚。4综合评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应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该案情节特别严重,应对其判处刑罚,故该条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法对被告人何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5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对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暂扣款中执行)。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9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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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成了兜底行业?假律师都来抢业务:一男子伪造律师证做公司法务3年,被判刑!

编前语:最近在律师圈流行一句话:律师,似乎成为了“外卖”、“网约车”、“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职业"。即便如此,那也是通过法考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是,你个“假律师”也来抢业务,这就过分了。而且使用假律师证做法务3年才露馅,这家公司心大的根源还是相信关系,法律其次。详情:为方便出庭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公司特意找了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务,结果在工作中意外发现此人家世显赫、背景深厚,不仅可以出庭应诉,还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许多法律纠纷之外的问题。本以为是捡到了宝,岂料这个律师的年龄、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都是伪造的……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喜从天降,新来的法务“背景强大”2021年3月,为方便直接出庭应诉,公司想招聘一名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担任法务。最终,名校法律专业硕士出身、30多岁、经验丰富、履历看起来十分出色的常某应聘成功。身为公司法务,常某负责审核公司合同,进行风险把控,处理员工劳动仲裁,以及当业务上出现合同纠纷时出庭应诉。入职后,常某顺利完成了这些工作任务。事后,当公司要求常某提供处理纠纷的证明时,常某也会提交律师署名是其本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公司对常某的业务能力未产生过质疑。在与同事交往时,常某常常表示自己家里有多个亲戚在军区、法院、税务局担任要职,人脉很广,其在北京和上海有多处房产。2023年4月,公司因出现内部贪污问题,想找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内部员工审查。常某说他有渠道可以找到一家科技公司帮忙调查,只要将员工的个人信息输入系统,就可以将在征信方面存在问题或是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工筛查出来,该系统还会对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当账户进出金额过大时可对公司进行提示。尽管这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但考虑到常某“背景强大”,公司认为他或许真的有这种审查渠道,便将此事交给了常某办理。一个月后,常某向公司反馈说通过系统查询找到一个征信有问题的员工,但公司查看该员工入职时提交的征信报告时并未发现问题。对此,常某表示可能有问题的是员工家属,公司认为确有道理,后按常某的要求向提供调查的某科技公司转账2.52万元。之后常某没有再反馈过风险信息,公司也只当是员工确实靠谱守信,没有再过问。疑窦渐生,公司选择报案2023年5月,公司调整了组织架构,任命常某为新成立的合规部总监。9月,常某同公司老板的亲属王先生表示,他与某大型国企的领导有交往,可以让其采购王先生公司的滞销品,并请来一个自称是在该国企任科长的人到王先生的公司会谈。为促成合作,常某以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向王先生索要了一部苹果手机,后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履行。频繁动用关系却没有后文,公司开始对常某产生怀疑。2024年年初,常某的直属领导即公司副总经理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常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进行核查,结果发现他应聘时提供的律师执业证书是伪造的。而常某身上的疑点还不止于此。公司在后续核查其身份时,发现他提供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也是伪造的。顺着这条线索倒查常某入职以来的所作所为,公司还发现他曾篡改审批流程,发起多笔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支出款项。因怀疑常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公司赶忙报案。水落石出,假律师终落法网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常某既没有耀眼的求学经历,也没有显赫的家庭背景,反而有诈骗前科。由于常某不甘心屈居于人下,为此,他伪造了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进入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因没有律师执业证书无法出庭,公司的所有诉讼其实都是常某委托他人处理的,其出示给公司署有他名字的法律文书都是篡改过的。常某任职期间,在公司需要应诉时,他都会以需要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为由请求财务拨款,实则将这笔钱转给了一名真正的律师肖某,由肖某代为处理纠纷,为感谢常某提供案源,肖某在接到常某给的案子后,会从公司支付的款项中转给常某一部分以示谢意。因一直没被公司抓到把柄,常某开始变本加厉,除将本应由其代理的案子转出之外,还虚构案件。2023年3月,他以公司与X公司存在纠纷为由,让公司支付近10万元,后该案一直未立案,但常某并没有将这笔款项退回。同样,他找第三方机构对员工做背景调查也完全是假的,事实上该机构只是常某在搜索引擎上随意搜到的。常某在与对方沟通后,尽管明知该机构并无背景调查能力,仍然要求公司向对方转账2.52万元,后该机构在扣除税费后将2.4万元转至常某指定的账户。为了不露出破绽,常某向公司索要了员工的个人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同网络上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比对,将筛查出的信息谎称为系统检测结果,让公司误以为第三方机构的系统确实有效。此外,那个国企科长也是他找人假扮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常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公司支付了本不应该支付的律师费共计20余万元;常某编造家庭背景让公司对其个人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虚构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为公司员工做背景调查,骗取公司支付服务费2.52万元,此两起事实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涉嫌职务侵占罪;任职期间,常某虚构可以联系买家采购滞销品,并伪造印章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骗取王先生的公司提供价值1万余元的苹果手机一部,涉嫌诈骗罪;常某篡改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超过3份,属于以篡改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公文的部分真实内容,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9月29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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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实名举报:黑龙江一监狱犯人监区内赌博!

日前,刑满释放人员王勇(化名)向记者举报,称坐落于齐齐哈尔市的六三监狱内部管理混乱,在狱警的纵容下,服刑人员长期在监区打牌赌博,违规使用手机与外界通联。在王勇向记者提供的十余张照片中,多数照片清晰地展示了多名身着囚服的男子围坐在一起,桌上或床铺上杂乱地摆放着数百元现金、已开封的香烟盒,以及盛有烟蒂的烟灰缸。在这些照片的左下角还标有日期,分别为2021年2月10日至14日,具体时间详细到上午或下午时段。王勇告诉记者,这些照片是六三监狱服刑人员A某所拍摄,因A某在监狱内遭到服刑人员和狱警的排挤,所以他私自使用手机把六三监狱服刑人员赌博的行为拍下。此后,王勇在监狱里也曾使用过这部手机,并将相关照片素材保留下来。大概在2021年9月前后,他把照片发给了监狱外面的弟弟,所以这些照片才流出监狱外。王勇称,尽管六三监狱内配备了摄像头和信号屏蔽器,但在狱警的纵容下,他亲眼看见服刑人员长期使用现金赌博和私自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络,“斗地主,还有推九,开拖拉机,炸金花。”“王炸,这炸都能听见,但是干警进去熘达一圈,就走了,这都是事实。”9月27日下午,在记者的陪同下,王勇将其所述情况及相关证据实名向六三监狱的纪检部门举报。在监狱门前,两名狱警接收了王勇的举报材料,其中一名狱警在简单了解王勇的举报内容后称:“我们肯定得核实。”来源:新黄河、九派新闻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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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检察院三把手调任江苏省院一把手

转自:检察实务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赵铁实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赵铁实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赵铁实同志简要情况赵铁实,男,汉族,1968年8月生,大学学历,法律硕士学位,中共党员。现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职务。以上内容转自江苏检察在线,以下简历来自百度百科:赵铁实,辽宁铁岭人,1990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09月--1990年07月,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学生;1990年07月--1990年09月,待分配;1990年09月--1991年10月,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书记员(其间:1990年09月--1991年08月
9月29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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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又一巨头突然杀入律师领域!

身为律师以及法务工作者的你:是不是也希望自己能拥有更多案源?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职业前景更加广阔?是不是也希望自己的薪资收入能再提高一点?如今合规的“利剑”已经高高悬起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能帮助你更好得开拓案源!合规市场正是一片待开拓的“蓝海”,新兴职业!人才缺口30万➕!!企业合规师与律师的关联性也很强,市场上对于合规人才也有一定的需求,这是法律从业者需要抓住的好机会!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不仅仅是一张纸,它证明了一个人在这个领域所具备的能力,也是想进入一个行业或领域里的“敲门砖”!法律人接企业合规师业务后,副业报酬非常高!(招聘网站可查)。在很多职业领域中,证书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法考生要考律师证,就是因为职业发展需求。新人进入律师行业的时候,多掌握一些合规技能,拿到企业合规师证书,也是自己进入职场的加分项!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近几年来,律师行业受到的打击也在持续,律师行业的整体收入也逐渐下滑,法律从业者面临更多的困难。雪上加霜的是,市场上实习律师求职者的数量也急剧增加,内卷愈演愈烈!2024的上半年,法律从业者出路在何方?成为一名专业的企业合规师,即可斩获职业发展薪机遇!合规方面政策的陆续出台,推动着企业合规改革发展,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违规企业的打击力度,企业合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一个和律师息息相关的的职业——“企业合规师”已经逐渐成为行业新宠!有不少大型企业开出高薪聘请专门的企业合规专家,例如某保险公司单独设置了首席合规官,由具有法律专业背景人士担任,直接向CEO负责,下设合规部,共有合规员工200余人。此外,在招聘App里搜索企业合规岗位,其薪资普遍较高,甚至有不少企业愿意开出更高的薪资待遇。▲来源:BOSS直聘从上图即可看出,企业合规师可以选择的岗位非常多,有:合规专员、合规主管、合规经理等;有工作经验且实战经验丰富的合规师还可以胜任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等岗位。从职业发展来看,企业合规师的选择很广阔,岗位晋升的空间很大,随着岗位的晋升薪资待遇也会水涨船高。学习企业合规专业知识,抓住职业红利成为各大企业需要的合规人才!👇立即扫码咨询,学习快人一步👇作为一个新兴职业,企业合规师的工作内容范围在不断扩大,不仅涵盖知识产权合规、贸易合规、未来进一步扩展到数据合规、环境合规、反腐败等。2023年2月24日,最高检:积极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快速增长。随着企业对于自身合法合规的关注度越高,专业的合规人才需求也相对增长。就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合规师对于企业的合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律所做合规业务。拥有企业合规专业技能的律师人才,可以在律所做合规律师,做企业合规业务,帮助企业识别、规避、管理、应对风险,帮助企业建立合规业务、合规文化、合规管理等。成为企业合规师,可以在企业发展。担任企业合规主管、合规经理、合规总监、内部控制经理、内部控制总监、风控总监、风控经理等。专业能力、专业经验以及其他综合能力更强者,
9月29日 上午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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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银行查询亡夫存款遭拒!银行: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

来源:极目新闻吉林白山一女子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到银行查询过世丈夫的账户信息时,银行工作人员称结婚证不能证明他们的夫妻关系,要求其找街道开证明,该相关视频在网络上引发关注。5月13日,当事人潘女士向极目新闻记者表示,银行工作人员已经向她当面道歉,她的不满是对事不对人。△当事人提供视频截图案情简介网络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在银行柜台前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将其身份证材料退还给她。女子称,工作人员认为她拿的结婚证不能证明她和丈夫是两口子,让她到街道开证明,证明她和丈夫的夫妻关系。5月13日,视频中的当事人潘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前不久,她的丈夫因为心梗过世。5月11日上午10时许,她拿着丈夫的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本、两人身份证等材料,来到某银行抚松县泉阳支行,想查询丈夫的账户里是否有存款。工作人员称他们的户口本有涂改痕迹,不能作为他们夫妻关系的证明。“我提出还有结婚证可以提供证明,但工作人员称,结婚证不能证明我和丈夫是夫妻关系,如果我们离了婚呢?他们让我去街道办开具一个证明,证明我们的夫妻关系。”潘女士对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说法表示难以理解,随后到当地派出所重新办理了户口本。11日中午,她再度来到该银行网点查询丈夫的账户信息,这次工作人员为她办理好了业务。她随后将上述视频发布到网上,引发众多网友关注。潘女士介绍,5月12日晚,该银行泉阳支行一位负责人找到她家里,向她表示道歉,希望她删掉相关视频。该负责人称,经办工作人员刚上班,业务不熟练,自己当时不在行里,所以发生了这种事情。潘女士认为此事和经办工作人员没有关系,对方是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流程来执行的,此事只能说明银行的规定和流程存在问题。5月13日,极目新闻记者致电该银行客服电话,一名工作人员称,根据他们银行的规定,死亡户财产的继承或查询手续,要求其合法继承人持合法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到银行办理。不同地区银行网点对此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手续要以经办网点的规定为准。根据总行提供的抚松县泉阳支行的电话,极目新闻记者多次致电,但均无人接听。律师说法律师认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1月2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潘女士只需要提供配偶死亡证明、结婚证、本人身份证,银行就应该为其办理账户查询业务。银行工作人员称结婚证不能证明夫妻关系,因为有已经离婚的可能。对此律师认为,一般情况下,办离婚要上缴结婚证原件。如果夫妻离婚时没有上缴结婚证,那它此后属无效证件,用它来作证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情况不成为银行不承认结婚证证明效力的理由。对于潘女士的遭遇你持什么态度?欢迎留言一起讨论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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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入库参考案例:保证人仅在其特定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合法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保证人仍应在该财产价值范围承担责任

栏签名并记载日期。该担保函是各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裁判要旨:1.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保证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在特定的财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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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最新判例:这种情况,法定代表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配偶、子女名下财产亦不能幸免

文章来源:最高判例裁判要点1.公司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财务,通过他人设立多个个人账户,循环使用公司借得的资金,使用情况混乱,无法区分个人使用与公司使用的具体金额,致公司资产显著减损,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判决据此判令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无明显不当。2.以子女名义支付购房款,但在购房时,该子女未成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取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原判决认定上述财产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对家庭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并无不当。3.从上述协议订立及履行的情况看,提供资金的一方以预付名义出借款项,在出借时预扣部分利息,接受资金的一方需返还本金及利息,双方之间不具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此情形下,认定双方建立的是借贷关系,而非合作经营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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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实代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附简历)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赵铁实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赵铁实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赵铁实代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赵铁实,男,汉族,1968年8月生,辽宁铁岭人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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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因在群里发表挺乌言论,河南一律师被同行告到律协

素材来源微信公号:山间听雨9月27日下午,当不少人还在对刚刚休市的股市津津乐道时,一个法律媒体微信群里却爆发了一场口水战,原来是一名律师因发表了支持乌克兰的言论,被另一名疑似同行的群友举报到了当地律协。被举报的律师还在群里展示了律协转来的举报材料,下面是举报内容(部分)——被举报者还在举报材料中提出了自己的诉求,除要求律协对那名挺乌的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外,还要求对方公开向他赔情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一万元。在举报材料的最后,举报者还附上了聊天截图作为证据,以下是部分证据——被举报的律师也不甘示弱,准备以其他情由报警。举报者则表示,只有对方在群里道歉,他才会撤销举报。目前,双方仍在群里进行唇枪舌战,而挺乌、挺俄的群友也自动分成两派,有劝和的,也有“拱火”的,可谓“看热闹不嫌事大”。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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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法委原副书记、原公安局长被查!

公开资料显示,张谦,男,汉族,1959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在职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他长期在公安系统工作,历任:青海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处处长,青海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等职。
9月28日 上午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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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因“被非律师实际控制”,一律所被吊销执业证书!

素材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律媒智库因为“被非律师实际控制,长期不召开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等原因,近日,江苏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苏司罚决字[2024]第7号),决定吊销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天眼查显示,这家律所位于镇江扬中,成立于2014年。处罚决定书列举了这家律所的三项违法事实:1.唯悦所负责人由徐某某安排孙某担任,并非经过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展合伙人,办理合伙人退伙、除名或者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之规定,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9月27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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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父亲生前欠款,儿子前妻均不认账陈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等,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经结算,陈某还欠沈女士的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怎奈人有旦夕祸福,两个月后,陈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她和陈某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农资店主将债务人的亲属告上法庭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7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欠下的化肥、种子款等23124元。法庭上,沈女士诉称,陈某赊购化肥、种子,是经张某的介绍才同意的。陈某每次赊购化肥、种子,都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字为证。陈某死后,沈女士对其赊购的化肥、种子款做了最后结算,累计欠款23124元,有陈某本人书写的欠条为证。沈女士认为,小陈作为陈某的儿子,继承了陈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陈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针对沈女士的起诉,小陈作了四点答辩意见。他认为,一是原告出示的欠条上有改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赊种子、肥料应当有明细,但原告没有提供,欠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三是其父亲生前赊欠的化肥、种子,有的是从原告处买的,有的是从别处买的,不能确认是否都是欠沈女士的;四是其母亲与父亲几年前就已离婚,欠款与她无关。法院:债务人的儿子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生前债务胡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需要,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法官认为,陈某去世后,其房产等财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数额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法官同时认为,胡某与陈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近日将欠款全部还清。“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张家政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官表示,“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法官认为,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小陈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能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7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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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成绩第一,政审却被淘汰,原因让家人无法接受,怎么还查这个?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9月27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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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发现摄像头写差评遭酒店起诉,警方通报

近日,有网友称入住内蒙古包头朗德酒店,发现空调机管上有摄像头正对卧室床。26日,内蒙古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公安分局公众号“青山公安”对此进行通报。网传空调通风管内摄像头照片青山分局称,万青路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组织警力开展了走访摸排、技术分析等工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公安机关将持续加大旅馆业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另据此前@潇湘晨报
9月27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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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广西一律师(某律协刑委会主任)因诈骗数百万一审被判11年,已上诉!

转自:澎湃新闻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权成焦点。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企业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以30万元取得该企业待执行债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除了归委托企业的30万,段华直接获利500余万元。6年后,段华被举报,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一审判决认为,在上述执行案中,段华作为申请执行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执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向委托企业隐瞒真相,导致该企业对能否执行成功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他,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段华又向法官行贿3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定段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段华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段华及辩护律师称,委托企业与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企业经营困难,并有300多万等待被执行的债务。在企业当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企业和段华为确保各自利益,经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一审法院评析辩方观点时则认为,段华未将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意见向企业方说明,致使对方误认为案件难以执行,作出债权转让的错误决定,因此系诈骗。▶律师“风险代理”获利数百万现年58岁的律师段华曾是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被控诈骗,源自他对广西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联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的“风险代理”。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桂联公司起诉丽江风情旅行社(简称“丽江风情旅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丽江风情旅行答应支付桂联公司购车款126.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6159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雁山区法院在执行14.8万元后,丽江风情旅行的财产就被云南丽江当地法院拍卖和抵偿债务,营业执照被吊销。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通缉后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2005年3月27日,雁山区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案件出现转机。丽江风情旅行原副经理马俊杰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赵军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于两年前病故,所留遗产由其妻儿继承。段华接受桂联公司委托,与该公司另一名法律顾问陈文前往新疆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二人经调查,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桂联公司随即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6月27日,雁山区法院对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立案,后段华、陈文及雁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军前往新疆、云南等地调查,对“杨志明”笔迹、人像进行鉴定,同时冻结了“杨志明”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一审判决称,段华在取得鉴定意见之后未告知桂联公司,不仅在桂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对“赵军”与“杨志明”系同一人,案件执行可顺利进行的情况进行隐瞒,且在会上提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购买该案债权,价格为30万。双方签署的风险代理合同显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段华支付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风险,执行结案后,执行款中30万归桂联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段华的风险代理费用。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桂联公司以30万元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和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分两次向雁区山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含多年利息等)。由于段华已获桂联公司该债权,于是以债权人的名义从雁山区法院领走了这笔款项。领到执行款后,段华向桂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30万,又向陈文、马俊杰和“杨志明”在吐鲁番的公司股东黄海峰三人分别支付了10万,其余款项据为己有。从判决书上看,段华获得500余万风险代理回报,成为该案最大的赢家。这起执行案至此也告一段落。▶法官违纪牵扯出“案中案”多年后,段华因代理上述执行案被指诈骗。判决书显示,2022年,雁山区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段华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段华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遂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判决书还载明,段华被采取留置措施半年后,2023年2月1日,桂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联以该公司债权问题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报案,该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罪对段华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段华被指行贿的对象系雁山区法院原执行局长刘军。刘军正是参与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和第一次执行的法官。判决书载明,刘军在被监委调查时供述其收受了段华20万,而段华在监委供述的是被刘军索贿3万元。一审法院称,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军确实收受2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段华行贿数额为3万元。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纪检委对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进行通报。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刘军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索要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给的购物卡、烟、高档白酒等礼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刘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刘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段华则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判决书载明,刘军当时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款41.844万元。但未载明具体受贿金额的构成。一审法院查明,桂联公司、桂林市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属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桂客集团”)子公司,秦联、许伦光分别担任桂客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秦联同时担任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2012年10月前担任桂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联在证言中称其是“2010年之后桂联公司实际管理者”。而桂联公司自2010年起无主营业务,人员分流到桂客集团,日常事务也由桂客集团管理,桂客集团于2010年12月将桂联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盛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桂客集团前身为桂林客车厂,为广西一家老牌国企,其与韩国大宇集团合资生产的“桂林大宇”豪华客车曾畅销全国。桂客集团重组之后,桂联公司股权变动,如今由上海一家民企实际控制。▶反复拉锯的执行官司段华称,虽有人举报,但当事人“赵军”已死亡,要证明“杨志明”就是赵军难度非常大。他经历三年举证,进行了笔迹、人像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才最终胜诉。提供线索的马俊杰在证言中称,他曾是赵军在丽江风情旅行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倒闭多年后,他在外地意外碰到已经化名“杨志明”的赵军,才知道赵军在新疆结婚生活,并与他人经营吐鲁番沙漠生态植物园,在新疆有大量财产。在赵军的邀请下,马俊杰也到了新疆发展。黄海峰是赵军公司的股东。2011年赵军病故,其妻子想继承公司股份与黄海峰发生诉讼纠纷。马俊杰称,其出于个人原因向桂林有关部门举报了赵军在新疆的情况,黄海峰也表示支持。段华正是通过两人获得了大量赵军在新疆的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段华等从新疆回来之后,向秦联、许光伦(桂客集团董事)汇报了相关情况,认为原已终止的执行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秦联、许光伦与段华口头达成了转让涉案债权的初步意向,未签订协议,段华未支付价款。当时桂联公司委托段华为代理人,向雁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但未获立案。刘军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没有同意恢复执行该案,是因为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的程序非常复杂,执行难度太大、执行时间太长。最终是由桂林市国资委出面,协调了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我们恢复执行该案”。段华辩护人称,当时各部门能出面协调过问此案恢复执行,是段华一直代表桂联公司,不断向各部门反映情况的结果。最终,雁山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在吐鲁番的旅游公司的股权及财产,同时查明了“杨志明”的房地产以及其他经营资产,并追加其妻冯梅英为被执行人。2014年8月19日,冯梅英向雁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依据。该案再次回到法庭上,雁山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就赵军和“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司法鉴定。雁山区法院第一次驳回冯梅英的异议请求后,冯梅英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桂林法院经听证,于2015年5月21日发回雁山区法院重审。这期间,经鉴定赵军和“杨志明”为同一人之后,冯梅英又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反复诉讼,法院最终确认“杨志明”就是赵军。冯梅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两人的股权被查封冻结,冯梅英再次申请复议被桂林中院驳回。▶风险代理和债权转让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向雁山区法院缴纳了该案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此前的2016年1月6日,桂联公司与段华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上述风险代理中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桂联公司与段华在协议中约定,鉴于该执行案特别复杂,且费用开支大、风险大,段华在代理该案中已经垫支差旅费、鉴定费5万元,且后期还需评估费、拍卖费、数次差旅费估计约10万余元。桂联公司现属特困企业,无力再支付相关费用。协议明确,经协商,为了保障执行案件能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各自利益均能予以实现,在段华自愿承担案件执行风险、自愿承担费用支出风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桂联公司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包含执行本金、利息等权益,由段华作为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债权转让费为30万元,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条件为执行回款三天内支付给桂联公司。2016年6月20日,雁山区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乌鲁木齐留下的五套房屋,冻结冯梅英500万存款。此后,冯梅英分别在7月、9月分两次向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7月13日,桂联公司向雁山法院执行局出具了关于领取执行案款人的确认书。确认书称,鉴于公司已将该案执行所形成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了段华,故该案执行案款全部由段华领取,公司不再领取,该案的执行案款所有权人均为段华。秦联说,当时对能不能执行回来,能执行回来多少都是未知数,提议30万元买断债权,之后如何操作打点都是律师的事,风险由他承担。在他们看来债权转让和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区别。桂林市国资委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称,冯梅英被追加成被执行人之后提出异议,案件经桂林中院审理并发回重审。雁山法院和鉴定机构要去云南、新疆调查取证,桂联公司无力支付差旅费,费用由段华垫支,而案件还在继续,还需相关费用10余万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桂联公司在桂林七星区法院有20余起被执行案件,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为了执行案件能顺利继续进行,保障律师和企业利益,段华提出以债权转让方式予以处理。其愿意承担已垫付的费用和还需要花费的开支,债权转让价格为30万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参会人员对这种方式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方式。桂联公司与段华签的风险代理协议显示,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由段华律师与桂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备案使用。如发生第三人可能对执行案件提出主张要求情势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即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案件焦点:是否通过隐瞒真相获取债权?段华是否通过隐瞒真相,使桂联公司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是段华诈骗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段华作为资深律师,应当知道该案胜诉的可能性已大为增加;但其直至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时,都未将该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向秦联、许伦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说明,致使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然难以推进和执行,遂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段华否认存在隐瞒行为,其辩称,当时陈文作为代理人代桂联公司签收了人像鉴定结论,桂联公司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结论,陈文也应当告知了桂联公司;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记录有“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内容,以及桂联公司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文书等均可证实桂联公司在2016年1月6日签订书面协议前知道人像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则认为,陈文签收人像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对外具有可推定桂联公司应当知道鉴定结论的效力,但对内则需有证据证实桂联公司确实知道;而在执行异议的相关活动中,桂联公司一方只有段华及陈文参与,在段华未主动告知的情况下,桂联公司不可能清楚相关执行异议中的举证及听证的具体内容。《会议纪要》系段华制作,对其中的“现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之内容,若其在会上不作详细的说明解释,参会人员不会清楚该内容的具体含义,且当时的参会人员均证实其未提到过人像鉴定结论,故应认定其在会上对人像鉴定结论进行了隐瞒。关于为何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段华的辩护人称,当时桂联公司已破产,欠款300多万,有多起待被执行案件,上述执行案的执行款如进入桂联公司账户,随后这笔钱也很可能被执行。所以双方经协商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仅作为备案合同使用,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生效,对抗其他人的债权,实质上执行的还是风险代理合同。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律师利益,也是双方共同选择。此外,辩护律师称,早在2013年底,双方即约定执行款30万元之内归桂联公司,余款为风险律师费,只是后来才签书面协议。影响和决定后来的风险代理合同价格的,是双方在2013年底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而不是后来的笔迹鉴定或人像鉴定。而执行中鉴定结论被新的鉴定结论推翻是常态,人像鉴定只是增加了执行成功的概率。即使人像鉴定成功,被执行人仍然可以提异议,甚至在执行结案后可能发生执行回转,这正是风险代理的特性。因此,人像鉴定的结果是否告知桂联公司,并非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只不过,段华及律所的风险代理收益确实有点高,超出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额30%的最高收费金额比例,涉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但这种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就足以规范。”段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则认为,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公司执行案恢复执行前,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案执行前景尚未明朗,秦联、许伦光原则上同意转让涉案债权给段华,未就转让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在案件恢复执行后,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其受桂联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与桂联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作进一步协商时,其作为案件代理人,更有义务主动向其委托人暨债权转让人桂联公司告知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桂联公司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以保障桂联公司能基于客观案情对涉案债权的处理作出正确、合理的考量。法院认为,段华对涉案债权系通过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取得,造成桂联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系诈骗行为。▶律师获刑后上诉该案中,段华还被控行贿罪。其辩护人称,段华供述称系被行贿人刘军索要3万元,而刘军供述段华出于对他办理执行案件的感谢给了他20万元。两人在数额、动机上的说法均不吻合,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此外,刘军仅受纪律处分,而段华却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有秦联、许伦光的证言,被行贿对象刘军的证言,亦有段华自认因执行案送给刘军3万元的自书材料及多次供述证明,足以证实其向刘军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何种处罚与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因果关系。2024年8月1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591.3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段华不服该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7日 上午 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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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布告》: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2024年9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布告》:故意杀人犯唐基亮于同日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唐基亮,男,1966年12月13出生于湖南省蓝山县,汉族,小学文化,
9月26日 上午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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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空作业遭老人割安全绳?警方通报:9楼住户因楼上维修心存不满、持刀切割,已立案

9月25日,安徽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陶某(女,38岁)报警,称其在庐阳区某小区进行外墙维修作业时,发现有人在切割绳索,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经查,该楼栋9楼住户王某某(女,68岁)曾因楼上外立面维修弄脏家中不锈钢外窗心存不满,发现又有人在楼上维修,遂在家中持刀切割从楼顶下挂的绳索,被及时制止,未发生人员坠伤等情况。目前,我局已经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此前报道:9月24日安徽合肥,陶女士称在12楼做维修防水时,发现绳子抖动,她往下一看,一名老太太在下面割绳子。她在半空中对着老太太大喊,让她不要再割绳了,喊了很久对方也不听,她就报警处理了。事后陶女士表示,对方老伴过来后,说绳子挂在他家的墙外,他就要割。当时她在施工,绳子是放在旁边的,如果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绳子被割断了,绳子失去了重量,她就会直接掉下去。来源:合肥警方、天津广播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6日 上午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