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复核深度思考的十问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小林漫谈刑辩 Author 刑辩李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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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作为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刑事政策提倡的是少杀慎杀,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人。通过裁判文书网以及新闻媒体公布的案例和数据,在近二十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判处死刑的主要是暴力犯罪以及毒品犯罪等,而少有公职人员因为职务犯罪被判死刑的案例。
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判处死刑,然而诸君近二十年可曾听闻几个贪污上千万、上亿的官员被判死刑?难道这是“(死)刑不上大夫”的少杀慎杀?
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审判程序位于第三编,其包含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40个法律条文,第二审程序19个法律条文,审判监督程序也是7个法律条文,死刑复核程序仅有6个法律条文,系审判程序中最少的。
如果说司法审判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死刑复核无疑这道防线的重中之重,无他,因为死刑是刑罚中最重的一种,而死刑复核是司法审判的最后一关。然而,就是这样最重要的一个司法程序,法律条文却是最少,连死刑复核方式的基本程序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应当以诉讼化方式,还是非诉讼化的方式进行都没有规定。
司法机关由人代表,是人就会犯错,而且司法机关认定的法律事实系由证据重构的事实,证据有真假和限度,因此,无论哪个司法机关复核死刑案件,都会有错案发生可能。如果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也出现真凶或亡者归来的现象,还有勇气改判吗?
我国现行《刑法》中保留死刑的罪名有四十余个,主要分布在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其中判处死刑最多的是故意杀人、强奸、绑架、抢劫、毒品犯罪。然而这些罪名,何种情形或者情节应当适用死刑,则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未有规定。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何种情节判处死刑,何种情节判处无期,何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完全没有规定;再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没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不同主刑对应的情节区分;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亦没有何种情形适用死刑,杀害被绑架人就判死刑还是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就可判死刑?
我国《刑法》现行规定,大多都是诸如此类规定,判处死刑的标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核准死刑的标准从何而来?靠各个庭室的秘密文件或者经验,亦或者司法解释?
我国《立法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予以明确。从罪行法定的角度出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即按照罪行法定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个罪名对于死刑的对应量刑情节均应当由而非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而这种对应的量刑情节与量刑幅度应当是无偏差的一一对应,而非是悬殊巨大的几个法定刑对应,否则并非依法判处刑法,而可能是依司法解释创设的规则判处刑罚。
结语:本文并非意在攻击现行司法制度,而是希望我们的司法制度能够进步,至少不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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