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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当事人虽未签署主合同,但实际行为显示双方已就仲裁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仲裁条款有效
来源 | 法门笔记
裁判要旨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虽未实际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但根据磋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以及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合同主要要素与仲裁条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管辖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案例索引案由: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号:(2023)沪02民特465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0-1-444-001
2022年5月7日,上海某科技股份公司发布《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征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消息。二、本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二)重大事项情况:2.公司拟以自筹资金的方式收购宁波某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收购宁波某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1%股权的公告》)。......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2023)沪02民特465号之一民事裁定: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股权收购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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